地籍图
地籍图是基本地籍图和宗地图的统称,是表示土地权属界线、面积和利用状况等地籍要素的地籍管理专业用图,是地籍调查的主要成果。
地籍图的概念
按照特定的投影方法、比例关系和专用符号把地籍要素及其有关的地物和地貌测绘在平面图纸上的图形称地籍图。地籍图、地籍数据和地籍表册通过特定的标识符建立有序的对应关系。
地籍图具有国家基本图的特性。一个国家的整个国土范围由于被占有或使用或利用而被分割成许多地块和土地权属单位,并且无一遗漏,整个国土面积,不论城镇、农村,还是边远地区,均必须测设地籍图。
地籍图只能表示基本的地籍要素和地形要素。一张地籍图,并不能表示出所有应该要表示或描述的地籍要素。它主要直观地表达自然的或人造的地物和地貌,对应的地籍空间要素的属性在地籍图上只能用标识符来对此进行有限的表达,这些标识符与地籍数据和地籍表册建立了一种有序的对应关系,从而使地籍资料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这是因为地籍图一方面受到比例尺的限制,另一方面还应符合图的可读性和美学要求。
多用途地籍图有很多的功能,可供许多部门使用。使用地籍图和地籍资料的部门,关心的只是符合自己要求的那一部分,但有一部分内容是所有用户都需要的,即所谓的“基本内容”。由“基本内容”构成的地籍图就是按规程要求测绘的基本地籍图。这样的地籍图仍具有多用途的特性,其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它为各种用户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地理参考系统。使用者可在基本地籍图的基础上添加表示和描述各自所需的专题内容,为己所用。因此,多用途地籍图不能理解为一张谁都可以用的万能图,而是各类地籍图的集合。在这个集合中,按表示的内容可分为基本地籍图和专题地籍图,按城乡地域的差别可分为农村地籍图和城镇地籍图,按图的表达方式可分为模拟地籍图和数字地籍图,按用途可分为税收地籍图、产权地籍图和多用途地籍图;按图幅的形式可分为分幅地籍图和地籍岛图。
在地籍图集合中,我国现在主要测绘制作的有:城镇地籍图、宗地图、农村居民地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所有权属图等。
地籍图比例尺
地籍图比例尺的选择应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地籍图需准确地表示土地的权属界址及土地上附着物等的细部位置,为地籍管理提供基础资料,特别是地籍测量的成果资料将提供给很多部门使用,故地籍图应选用大比例尺。考虑到城乡土地经济价值的差别,农村地区地籍图的比例尺比城镇地籍图的比例尺可小一些。即使在同一地区,也可视具体情况及需要采用不同的地籍图比例尺。
选择地籍图比例尺的依据
相关规程或规范对地籍图比例尺的选择规定了一般原则和范围。但对具体的区域而言,应选择多大的地籍图比例尺,必须根据以下的原则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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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华程度和土地价值
就土地经济而言,地域的繁华程度与土地价值密切相关,对于城镇尤其如此。城镇的商业繁华程度主要是指商业和金融中心。如武汉市的建设路和中南路,上海市的南京路等。显然,对城镇黄金地段,要求地籍图对地籍要素及地物要素的表示十分详细和准确,因此必须选择大比例尺测图,如1:5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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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密度和细部粗度
一般来说,建筑物密度大,其比例尺可大些,以便使地籍要素能清晰地上图,不至于使图面负载过大,避免地物注记相互压盖。若建筑物密度小,选择的比例尺就可小一些。另外,表示房屋细部的详细程度与比例尺有关,比例尺越大,房屋的细微变化可表示得更加清楚。如果比例尺小了,细小的部分无法表示,影响房产管理的准确性。
我国地籍图的比例尺系列
世界上各国地籍图的比例尺系列不一,目前比例尺最大的为1:250,最小的为1:5万。例如,日本规定城镇地区为1:250~1:5 000,农村地区为1:1 000~1:5 000;德国规定城镇地区为1:500~1:1 000,农村地区为1:2 000~1:5万。
根据国情,我国地籍图比例尺系列一般规定为:城镇地区(指大、中、小城市及建制镇以上地区)地籍图的比例尺可选用1:500、1:1 000、1:2 000,其基本比例尺为1:1 000;农村地区(含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所有权属图)地籍图的测图比例尺可选用1:5 000、1:1万、1:2.5万、1:5万,其基本比例尺为1:1万。
为了满足权属管理的需要,农村居民地及乡村集镇可测绘农村居民地地籍图。农村居民地(或称宅基地)地籍图的测图比例尺可选用1:1 000或1:2 000。急用图时,也可编制任意比例尺的农村居民地地籍图,以能准确地表示地籍要素为准。
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
(一) 城镇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
城镇地籍图的幅面通常采用50cm×50cm和50cm×40cm,分幅方法采用有关规范所要求的方法,便于各种比例尺地籍图的连接。
当1:500、1:1 000、1:2 000比例尺地籍图采用正方形分幅时,图幅大小均为50cm×50cm,图幅编号按图廓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1:2 000比例尺地籍图的图幅编号为:689-593;
1:1 000比例尺地籍图的图幅编号为:689.5-593.0;
1:500比例尺地籍图的图幅编号为:689.75-593.50。
当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籍图采用矩形分幅时,图幅大小均为40cm×50cm,图幅编号方法同正方形分幅。
1:2 000比例尺地籍图的图幅编号为:689-593;
1:1 000比例尺地籍图的图幅编号为:689.4-593.0;
1:500 比例尺地籍图的图幅编号为:689.60-593.50。
若测区已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方法可沿用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并于编号后加注图幅内较大单位名称或著名地理名称命名的图名。
(二) 农村地籍图的分幅和编号
农村居民地地籍图的分幅和编号与城镇地籍图相同。若是独立坐标系统,则是县、乡(镇)、行政村、组(自然村)给予代号排列而成。
农村地籍图(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所有权属图)按国际标准分幅编号,其具体方法见有关测量学教材,这里不再详述。
无论是城镇地籍图,还是农村地籍图,均应取注本幅图内最著名的地理名称或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名称作为图名,以前已有的图名一般应沿用。
(三) 农村地籍图的图幅元素
图幅元素是表示图幅位置和大小的一组数据。由于城镇地籍图比例尺大,图幅尺寸大小不随经纬度而变化,图幅元素由规定的方法确定。农村地籍图比例尺一般在1:5 000至1:5万之间,多采用梯形分幅,图廓线为经纬线,图幅元素构成如下:
大地经纬度 L,B
高斯平面直角坐标 X,Y
南北及东西图廓线长 a南,a北,c(cm)
图幅对角线长 d(cm)
图幅面积 p(km2)
子午线收敛角 r
地籍调查技术人员接到农村地籍图的测绘任务后,应查取图幅元素,以了解图幅的位置和大小,展绘图廓点。在整理成果时,图幅元素还必须填写到图历档案中去,以供内业使用。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图幅理论面积将作为真值,用以乡、村和各类土地面积的量算与平差的控制。
由高斯投影可知,当知道图廓的地理坐标之后,可用高斯投影正算公式解出图幅元素。测绘部门编制了高斯投影图廓坐标表(可查取1:5 000和1:1万比例尺图幅元素)、高斯-克吕格三度带投影图廓坐标表(可查取1:2 000~1:1万比例尺图幅元素。)和高斯-克吕格六度带投影图廓坐标表(可查取1:1万~1:20万比例尺图幅元素),用于查取图幅元素,方便适用。
地籍图的内容
地籍图上应表示的内容,一部分可通过实地调查得到,如街道名称、单位名称、门牌号、河流、湖泊名称等,而另一部分内容则要通过测量得到,如界址位置、建筑物、构筑物等。城镇地籍图和农村地籍图样图分别见图8-3、图8-4。
(一) 地籍图内容的基本要求
(1) 以地籍要素为基本内容,突出表示界址点、线;
(2) 有必需的数学要素;
(3) 必须表示基本的地理要素,特别是与地籍有关的地物要素应予表示;
(4) 地籍图图面必须主次分明、清晰易读,并便于根据多用户需要加绘专用图要素。
城镇地籍图样图
农村地籍图样图
(二) 地籍图内容选取的基本要点
(1) 具有宗地划分或划分参考意义的各类自然或人工地物和地貌,即这些地物或地貌本身就是权属界线或在界线的附近,如墙、埋设的界标、沟、路、坎、建筑物底层的投影线等。
(2) 具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划分意义或划分参考意义的各种地物或地貌,如田埂、地类界、沟、渠、建筑物底层的投影线等。
(3) 土地上的重要附着物,如水系、道路、构筑物、建筑物等,这些地物都是地籍图具有地理性功能的重要要素。
(4) 在土地表面下的各种管线及构筑物,在图上不表示,如下水道、自来水管、井盖等。
(5) 地面上的管线只表示重要的,如万伏以上高压线、裸露的大型管道(工厂内部的可以根据需要考虑)等。
(6) 另外,还有界址点、控制点等点要素。
以上各类要素都是我们在实地上可以感觉到和触摸到的实体,这部分要素回答了宗地或地块在“哪里”、是“多少”的问题。
(7) 注记部分,也就是地表自然情况的符号表示,如房屋结构和层数、植被、地理名称等。
(8) 标识符,它在地籍图上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它是对地面客体(如土地权属单位、地块)的标识,以便使地籍数据集、地籍簿册和地籍图形集之间有机地连接在一起。标识符的含义和表达的具体内容在地籍数据集和地籍簿册中都有准确和详细的描述。地籍图上主要表示的标识符有:地籍区(街道)号、地籍子区(街坊)号、宗地号、界址点号、利用分类代码、控制点号、房产编号等。
标识符间接地回答了宗地或地块是“谁的”、“怎么样”和“为什么”的问题。
(三)地籍图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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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要素
(1) 界址:包括各级行政界址和土地权属界址。不同等级的行政境界相重合时只表示高级行政境界,境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处绘出点或线。当土地权属界址线与行政界线、地籍区(街道)界或地籍子区(街坊)界重合时,应结合线状地物符号突出表示土地权属界址线,行政界线可移位表示。
(2) 地籍要素编号:包括街道 (地籍区)号、街坊 (地籍子区)号、宗地号或地块号、房屋栋号、土地利用分类代码、土地等级等,分别注记在所属范围内的适中位置,当被图幅分割时应分别进行注记。如宗地或地块面积太小注记不下时,允许移注在宗地或地块外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
(3) 土地座落:由行政区名、街道名(或地名)及门牌号组成。门牌号除在街道首尾及拐弯处注记外,其余可跳号注记。
(4) 土地权属主名称:选择较大宗地注记土地权属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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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物要素
(1) 作为界标物的地物如围墙、道路、房屋边线及各类垣栅等应表示。
(2)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房屋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轮廓为准,正确表示占地状况,并注记房屋层数与建筑结构。装饰性或加固性的柱、垛、墙等不表示;临时性或已破坏的房屋不表示;墙体凸凹小于图上0.4mm不表示;落地阳台、有柱走廊及雨篷、与房屋相连的大面积台阶和室外楼梯等应表示。
(3) 工矿企业露天构筑物、固定粮仓、公共设施、广场、空地等绘出其用地范围界线,内置相应符号。
(4) 铁路、公路及其主要附属设施,如站台、桥梁、大的涵洞和隧道的出入口应表示,铁路路轨密集时可适当取舍。
(5) 建成区内街道两旁以宗地界址线为边线,道牙线可取舍。
(6) 城镇街巷均应表示。
(7) 塔、亭、碑、像、楼等独立地物应择要表示,图上占地面积大于符号尺寸时应绘出用地范围线,内置相应符号或注记。公园内一般的碑、亭、塔等可不表示。
(8) 电力线、通讯线及一般架空管线不表示,但占地塔位的高压线及其塔位应表示。
(9) 地下管线、地下室一般不表示,但大面积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及与他项权利有关的地下建筑应表示。
(10) 大面积绿化地、街心公园、园地等应表示。零星植被、街旁行树、街心小绿地及单位内小绿地等可不表示。
(11) 河流、水库及其主要附属设施如堤、坝等应表示。
(12) 平坦地区不表示地貌,起伏变化较大地区应适当注记高程点。
(13) 地理名称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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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要素
(1) 图廓线、坐标格网线的展绘及坐标注记。
(2) 埋石的各级控制点位的展绘及点名或点号注记。
(3) 图廓外测图比例尺的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