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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地理实体分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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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地理实体的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1.基础性

分类体系应体现各应用部门的基础共性需求,是各部门应用需求的“最大公约数”,对于可利用属性信息进行细化区分的实体宜合并为同一类别。

2.系统性

分类体系结构应正确反映基础地理实体与属性横向、纵向的体系结构,分类或分级的层次应清晰合理,同级分类应采用相同的视角。

3.可扩展性

分类体系应留有适当的扩充余地,当现有分类仍不能满足分类需要时,可结合地方实际需求,在现有分类基础上按照扩充要求进行类别扩充。

4.稳定性

应选择各基础地理实体最稳定的特征及属性作为分类依据,能够在较长时间内不发生重大变更,分类名称尽量沿用习惯名称。